31 單選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有設置屬該分支機構會計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如何處理本、分支機構之帳目?
- A分開辦理決算
- B合併辦理決算
- C分支機構不用辦理決算
- D由總機構主辦會計決定要分開辦理決算或合併辦理決算
正解 B — 合併辦理決算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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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對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分支機構帳目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條文用語為應,屬強制規定,因此不論分支機構平時是否自設會計處理,會計年度終了時都必須把本、分支機構帳目合併之後辦理決算,以商業整體為單位表達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分開辦理決算與《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所定的合併辦理決算相反。
- B正確;逐字對應《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的本、分支機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 C分支機構的帳目並非免於決算,而是併入本機構一併辦理,與《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不符。
- D《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並未賦予總機構主辦會計選擇的空間,強制規定不因內部決定而變更。
記憶點
會計年度終了,本、分支機構帳目合併辦一次決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