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違法行政處分經原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撤銷後,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為:
- A自撤銷日起失效
- B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C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對其有利部分不因原行政處分被撤銷而失效
- D依個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後由上級主管機關公告
正解 B —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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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的時間效力,以及它與合法處分廢止的差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本文明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原則是溯及既往,向後失效只是撤銷機關依但書另定的例外,故選 B。
逐項排除
- A自撤銷日起失效並非原則,只有《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所定情形,由撤銷之機關另定失效日期時才會發生;同法第 125 條的向後失效則是針對合法處分的廢止。
- B與《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本文一致,處分自始溯及失其效力,等同法律上未曾作成。
- C受益人的權益不是靠讓有利部分繼續有效來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規定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同法第 120 條則規定撤銷後應給予合理補償,走的是不撤銷或補償,而非部分存續。
- D《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撤銷權人為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其上級機關,法條並未設「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後由上級主管機關公告」這種程序,效力也不因公告而定。
記憶點
違法撤銷向前溯及,合法廢止向後失效,例外都寫在但書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