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公司因下列何種原因解散者,應進行清算?
- A合併
- B分割
- C破產
- D股東全體同意解散
正解 D — 股東全體同意解散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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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4 條所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的原則,以及該條僅有的三種除外情形。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條文把免於清算的情形限定為合併、分割、破產三種,屬列舉而非例示,其餘任何原因而解散者一律應行清算。股東全體同意解散並不在這三種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不進行清算。合併為《公司法》第 24 條明列之除外事由,該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B不進行清算。分割同為《公司法》第 24 條所定三種除外事由之一,與合併、破產並列。
- C不進行清算。破產亦為《公司法》第 24 條所明列之除外事由,與合併、分割同列。
- D應進行清算。股東全體同意解散屬股東決議解散,不在《公司法》第 24 條的三種除外事由之內;且依同法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記憶點
只有「合併、分割、破產」三者免清算,其餘解散原因一律應行清算,且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