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應辦理之決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之報表,僅為財務報表及其註釋
- B所有商業之決算最遲應於次年 4 月 15 日辦理完竣
- C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 D決算報表可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正解 C —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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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決算及審核章對決算期限、應編報表、本分支機構合併決算與簽章責任的規定。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本選項與條文完全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一項明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二種,不以財務報表及其註釋為限。
- B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明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以曆年制商業計算,二個月屆滿為 2 月底,延長後為 5 月 15 日。
- C正確。將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為《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所明定之義務。
- D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明定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並未設授權規定;得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者,為同法第 35 條但書所稱之記帳憑證。
記憶點
決算二個月、必要時再延二個半月;決算報表三人簽章,沒有授權條款。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