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應收帳款之衡量及列示,下列何者錯誤?
- A衡量應收帳款,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餘額為準
- B應收帳款收回期間超過 1 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 C應收帳款已確定無法收回時,應以備抵呆帳沖轉
- D營業及非營業發生之應收帳款,得合併列示
正解 D — 營業及非營業發生之應收帳款,得合併列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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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收帳款的衡量基礎與列示規定,分別落在《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第二項明定「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用語是「應」而非「得」,兩者不得併為一項表達,選項敘述與條文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第一項規定「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即以淨額為衡量基礎。
- B正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就應收帳款規定「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2 年 1 月修正,短期性投資項下之金融資產分類業經改寫,勿逕以現行條文回推當年考點。
- C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 D錯誤。營業與非營業所生之應收帳款依前述規定須分別列示,不得合併。
記憶點
備抵呆帳「淨額衡量、確定沖轉」,營業與非營業應收帳款「分開站」。
本題涉及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112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