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單選
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之決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採曆年制之商業,最遲應於每年 4 月 15 日之前完成決算
- B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C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 D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正解 A — 採曆年制之商業,最遲應於每年 4 月 15 日之前完成決算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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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的決算辦理期限,以及第 66 條、第 67 條的決算報表義務。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條文把本期間與延長期間分開寫,兩段相加才是最長容忍期,合計四個半月;採曆年制者會計年度終了日為 12 月 31 日,據此推得最遲期限落在次年 5 月 15 日,選項所稱 4 月 15 日與條文期間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把「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壓縮成三個半月,才會算出 4 月 15 日,與《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的兩段期間不符。
- B《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一項: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 C《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三種身分一字不差。
- D《商業會計法》第 67 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決算二個月,必要時再延二個半月,曆年制算到次年 5 月 15 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