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有關銷售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互易貨物應以換入或換出時價從高認定
  2. B銷售額應包括應稅貨物之貨物稅
  3. C以較時價為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時,稽徵機關得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4. D受託代購貨物者,其銷售額應以時價為準

正解 D — 受託代購貨物者,其銷售額應以時價為準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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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業稅銷售額的認定基礎,重點在受託代購貨物時,銷售額究竟是貨物時價還是受託報酬。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第一項,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受託代購貨物之營業人,雖依同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三款「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被視為銷售貨物,但其就該筆交易實際收取之代價是受託之佣金或手續費,銷售額即應以佣金或手續費為準,而非以貨物之時價認定,(D) 之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雙方均無現金收付,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2. B敘述正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第二項明定,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3. C敘述正確。同法第 17 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4. D敘述錯誤,為本題所要選出者。代購之銷售額基礎是受託報酬;若改以貨物時價計算,等於把委託人負擔的貨款重複列為代購營業人的銷售額。

記憶點

代購看佣金、互易看時價從高、顯著低價無正當理由由稽徵機關按時價認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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