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居住者 107 年度之下列何種所得應採分離課稅,無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1. A公司債之利息
  2. B檢舉逃漏稅之獎金
  3. C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
  4. D104 年以前購入之房屋之出售所得

正解 D — 104 年以前購入之房屋之出售所得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0題答A或B或C或AB或AC或BC或ABC者均給分。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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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分離課稅項目的法定範圍,本題另經考選部公告更正給分。

正解理由

綜合所得稅以合併累進為原則,分離課稅須有明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就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十類但書就告發或檢舉獎金,均明定除依第 88 條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本題經考選部更正答案公告「第30題答A或B或C或AB或AC或BC或ABC者均給分」,官方答案為 D,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2. B檢舉逃漏稅之獎金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十類但書,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 88 條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3. C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扣繳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第一項第五款,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縱應扣繳稅額未逾二千元仍應扣繳,屬分離課稅所得;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4. D104 年以前購入之房屋,其出售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本題官方答案為 D。

記憶點

公司債利息、檢舉獎金、政府獎券中獎,是分離課稅的三位常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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