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單選
依遺贈稅法規定,有關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應納稅額須在 30 萬元以上
- B分期繳納最多分 12 期
- C分期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3 個月
- D得以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境內外課徵標的物抵繳
正解 A — 應納稅額須在 30 萬元以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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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稅與贈與稅分期繳納的金額門檻、期數與間隔,以及實物抵繳的標的範圍。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同條第四項就實物抵繳亦以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為前提。三十萬元因此是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共同的金額門檻,(A) 與條文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均以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作為申請之前提要件。
- B錯誤。同條第二項所定期數為分十八期以內,不是十二期。
- C錯誤。同條第二項明定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不是三個月;同條第三項並規定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 D錯誤。同條第四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境外財產不在得抵繳之列。
記憶點
三十萬元起跳、十八期以內、每期不超過二個月,抵繳只認境內財產並要加計利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