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居住者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於 105 年後購入、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該交易之所得稅稅率為多少?
- A15%
- B20%
- C35%
- D45%
正解 B — 2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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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課稅下,個人居住者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短期持有房地的適用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依第 14 條之 4 課稅;同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明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上開兩條均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持有期間級距與對應稅率隨之調整。)
逐項排除
- A15% 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第一款第四目居住者持有超過十年者的稅率,與本題持有二年以下不合。
- B20% 正是同款第五目就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二年以下房地所定的稅率,本項正確。
- C35% 是同款第二目持有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的一般稅率,本題已改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之特別規定。
- D45% 是同款第一目持有一年以內者的一般稅率,同樣被非自願性因素之特別規定排除。
演算步驟
- 應納稅額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 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 本題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且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代入稅率 = 百分之二十,故該交易之所得稅稅率為 20%。
記憶點
調職、非自願離職被迫短售,稅率一律拉到二成。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1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