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 A半年
- B一年
- C二年
- D三年
正解 C — 二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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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就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廢止所設的期間限制。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列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的五款情形,包括法規准許廢止者、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以及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同法第 124 條緊接著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期間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半年:《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所定期間為二年,該條並無半年的規定。
- B一年:一年的期間出現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三項,指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與廢止期間無涉。
- C二年: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逐字所定即為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D三年:《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未設三年期間。
記憶點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的廢止期間自廢止原因發生起算二年,起點不是處分作成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