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當行政處分有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時,其效力為何?
- A仍屬有效
- B無效
- C一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D其有效或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正解 B — 無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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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的第一款,即書面處分無從得知處分機關時的效力。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開宗明義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其第一款即為「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處分機關是誰,關乎相對人向誰聲明不服、由誰負責,屬於條文明列的瑕疵類型,法律效果不是得撤銷而是直接無效,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四項自始不生效力,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仍屬有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一款所定之無效效果相反,該款一經該當,處分即不生效力。
- B無效:正確,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一款逐字所定的效果。
- C一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處理的是處分僅一部有瑕疵時的效力射程;無從辨識處分機關的瑕疵及於整個書面處分,沒有可分的餘地。
- D其有效或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一項固定有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無效,但那是確認程序,效力本身已由《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一款直接定為無效。
記憶點
書面處分連是哪個機關作的都看不出來,直接落《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一款的無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