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當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在任何情況下,為撤銷之機關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B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C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D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進行撤銷
正解 A — 在任何情況下,為撤銷之機關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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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的信賴補償,其前提要件定在《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一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附有前提,受益人須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三款情形,即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據以作成處分、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選項寫成在任何情況下皆應補償,漏掉這道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在任何情況下皆應給予合理補償: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一項以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為要件。
- B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與《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二項相符。
- C補償金額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與《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三項相符。
- D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相符,該條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記憶點
信賴補償要先過《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三款的門檻,才輪到《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談金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