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亦併同無效
  2. B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3. C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4.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正解 A —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亦併同無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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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行政處分一部無效時,其他部分的效力如何。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條文的原則是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只有在除去無效部分後處分無從成立時,才例外全部無效。該選項把原則寫成一部無效即併同全部無效,與條文本文相反,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亦併同無效: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本文所定為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全部無效只是但書的例外情形。
  2. B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與《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一項相符。
  3. C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二項相符。
  4.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與《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相符。

記憶點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的原則是一部無效、其餘仍有效,要全部無效得靠但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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