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單選
主管機關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或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幾日內查閱發還?
- A十日
- B十五日
- C二十日
- D三十日
正解 B — 十五日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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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2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向公司調取文件單據時的保密義務與查閱發還期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2 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題幹問的正是收受資料後查閱發還的期限,該項明定為十五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十日不是《公司法》第 22 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該項寫的是十五日。
- B十五日與《公司法》第 22 條第一項文字完全相符,且期間自主管機關收受後起算,本項正確。
- C二十日並未出現於《公司法》第 22 條第一項,該項的期限沒有這個數字。
- D三十日是《公司法》第 7 條第一項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的期限,與《公司法》第 22 條第一項的查閱發還期限無涉。
記憶點
主管機關調走的表冊,須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