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而關於經理人之敘述,下列何項錯誤?

  1. A經理人的委任在無限公司下,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2. B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任經理人
  3. C任何情況下,經理人皆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4. D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正解 C — 任何情況下,經理人皆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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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9 條至第 33 條關於經理人的委任方式、消極資格、競業禁止與權限界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2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競業禁止本文之後接著但書,只要依委任經理人相同的決議方式取得同意即可解禁,並非任何情況下皆不得為之,本選項把附有但書的禁止寫成絕對禁止,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置經理人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2. B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30 條第五款明定,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經理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3. C敘述錯誤。《公司法》第 32 條的但書允許經同意後兼任或經營同類業務,「任何情況下」的寫法與該但書牴觸。
  4. D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33 條明定,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記憶點

競業禁止有但書,以委任經理人同樣的決議方式取得同意即可兼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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