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下列有關損益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 B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
- C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 D特別股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正解 D — 特別股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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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損益計算章對退休金提列、分期付款銷貨、盈餘分配與特別股股利的處理,考何者敘述與條文不符。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認列為費用者僅限「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不具負債性質者其股利仍屬對業主之盈餘分配。本選項略去該要件而概稱特別股股利應認列為費用,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61 條明定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 B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59 條第一項明定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
- C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本文明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 D錯誤。條文的但書附有「具負債性質」這個要件,欠缺該要件的特別股其股利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記憶點
特別股股利要不要當費用,先看它是不是負債性質;本文禁列費用,但書才開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