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單選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如何處理?
- A另開傳票更正
- B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
- C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
- D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
正解 A — 另開傳票更正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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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就記帳錯誤的更正方式,依更正後是否影響總數分成兩條路。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一項規定,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同準則第 13 條第二項則規定,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既然情形是更正後影響總數,第二項只給一條路,就是另開傳票更正,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另開傳票更正:正確,這正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二項對影響總數之錯誤所定的方式。
- B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一項劃線更正法的動作,僅適用於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
- C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同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一項劃線更正法的動作,影響總數時不得採用。
- D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亦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一項所定劃線更正之簽章程序,用以明責任,非影響總數時的更正方式。
記憶點
不影響總數可以劃紅線改,影響總數只能另開傳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