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下列親屬或家屬,何者不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
- A年滿 70 歲以上之姑姑
- B未滿 60 歲但失業無工作收入之岳父
- C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弟弟
- D年滿 20 歲在國外就讀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子女
正解 C — 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弟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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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各目要件,尤其同胞兄弟姊妹已滿二十歲後的限制。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始得減除免稅額。年滿二十歲、待業中而無工作收入,並非條文所列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任一情形,不符要件,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條文;該條已於 108 年 1 月、110 年 1 月、113 年 1 月及 114 年 12 月修正,現行條文已將「未滿二十歲」改為「未成年」。)
逐項排除
- A姑姑屬《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且確受扶養者得減除,年滿七十歲而受扶養者屬該目所稱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 B岳父為配偶之直系尊親屬,適用同款第一目「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之並列要件,未滿六十歲但失業無工作收入而無謀生能力者仍得減除。
- C弟弟為同胞兄弟,年滿二十歲後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始得列報,單純待業無工作收入不符要件,故不得減除,本項正確。
- D子女年滿二十歲而在經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國外大學就學,合於同款第二目「因在校就學」,得減除。
記憶點
過了二十歲,就學、身障、無謀生能力三選一,缺一就報不了。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