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個人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
  2. B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退還
  3. C按重購價額與出售價額之差額,自已繳稅額計算退還
  4.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

正解 C — 按重購價額與出售價額之差額,自已繳稅額計算退還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個人房地合一課稅制下自住房地重購退稅的期間要件與退稅金額計算基礎。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一項,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退稅計算基礎是兩個價額的比率,不是兩者相減的差額,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一項所定重購期間相符,敘述正確。
  2. B於重購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退還,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間相符,敘述正確。
  3. C按重購價額與出售價額之差額計算退還,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一項所定「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不同,計算基礎有誤,為本題答案。
  4.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三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重購退稅記三個數字:二年內買、次日起五年內申請、重購後五年內不得移作他用;退多少看比率不看差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41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