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黃小姐於 108 年 1 月出售其於 107 年 3 月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該筆不動產係黃小姐之父親於 106 年 8 月購入。請問該筆房地交易之所得稅稅率為多少?

  1. A15%
  2. B20%
  3. C35%
  4. D45%

正解 C — 35%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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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取得之房地再出售,持有期間得否與被繼承人合併計算以定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同法第 14 條之 4 第四項明定該條第三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自父親 106 年 8 月購入至 108 年 1 月出售,合併後超過一年未逾二年,依同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第一款,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上開兩條均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持有期間級距與稅率隨之調整。)

逐項排除

  1. A15% 適用於居住者持有超過十年者,本題合併計算後僅一年餘。
  2. B20% 適用於居住者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本題持有期間未達二年。
  3. C35% 適用於居住者持有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合併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後正落在此級距,本項正確。
  4. D45% 適用於居住者持有一年以內者;僅自 107 年 3 月繼承日起算固未滿一年,惟應與被繼承人合併計算,不適用本項。

演算步驟

  1. 持有期間=106 年 8 月至 108 年 1 月=1 年 5 個月,超過 1 年而未逾 2 年;
  2. 應納稅額=(房地交易所得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5%,故稅率為 35%。

記憶點

繼承來的房地,持有期間可接上被繼承人的年資,先合併再查表。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1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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