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可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之項目?
- A彌補次一年度虧損
- B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 C依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D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正解 A — 彌補次一年度虧損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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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以及第二項各款得減除項目的要件。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二項,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該項各款後之餘額;其第一款為「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次一年度虧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屬得減除之項目,選項僅泛稱彌補次一年度虧損,未具備該款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彌補次一年度虧損,欠缺《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為本題答案。
- B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見《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二項第二款,屬得減除項目。
- C依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見《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二項第五款,屬得減除項目。
- D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見《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二項第六款,屬得減除項目。
記憶點
以往年度虧損直接扣,次一年度虧損要先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這一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