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個人所得類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出售自用二手珠寶之所得為營利所得
- B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進貨而取得之業績獎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 C銷售傳統型(非電腦)彩券之甲類經銷商,取得之所得為其他所得
- D開計程車所取得之報酬為租賃所得
正解 B — 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進貨而取得之業績獎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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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各類所得的歸類,特別是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業績獎金的所得類別。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類則以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多層次傳銷之個人參加人自行招募並輔導下層參加人,因下層進貨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性質為自力營生的佣金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出售自用二手珠寶,屬財產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歸《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不是第一類營利所得。
- B因下層直銷商進貨而取得之業績獎金,屬佣金性質的自力營生報酬,歸執行業務所得,敘述正確。
- C甲類經銷商銷售傳統型彩券取得之所得,係其經營銷售業務所生之盈餘,並非《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十類「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的其他所得。
- D開計程車所取得之報酬來自載客勞務與營運,並非以財產出租收取租金,不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五類租賃所得之定義。
記憶點
分類先問錢從哪裡來:自力提供專業或技藝是執行業務,出租財產才是租賃,賣掉財產是財產交易。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