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是依據下列何項條件認定是否為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

  1. A勞務提供地
  2. B所得給付地
  3. C給付所得者之居住地
  4. D取得所得者之國籍

正解 A — 勞務提供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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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勞務報酬究以何項因素作為連結標準。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三款,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其連結因素是勞務提供的地點;同款但書另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條文既以提供勞務之地為判斷核心,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勞務提供地,正是《所得稅法》第 8 條第三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判斷基準,正確。
  2. B所得給付地,該款並未以報酬自何處給付為準;以給付方為連結因素的是《所得稅法》第 8 條第四款的利息所得。
  3. C給付所得者之居住地,同屬給付方的屬性,非《所得稅法》第 8 條第三款本文的判斷因素,僅在但書中作為境外僱主的附帶要件出現。
  4. D取得所得者之國籍,《所得稅法》第 8 條各款均未以國籍為連結因素;個人身分之判定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第二項,看的是住所與居留天數。

記憶點

勞務報酬看的是在哪裡做工,不看誰付錢、付錢的人住哪裡、拿錢的人是哪一國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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