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下列何項贈與額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①老師支付學生之醫藥費 ②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④子女婚嫁時祖父母贈與不超過 100 萬元之財物 ⑤農業用地

  1. A②⑤
  2. B③④
  3. C①②④
  4. D②④⑤

正解 A — ②⑤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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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七款列舉,重點在贈與人身分與贈與標的兩個要件。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六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條第一項第五款則明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②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與⑤農業用地分別命中這兩款,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②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六款、⑤為同條第一項第五款,兩者都列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款次裡,正確。
  2. B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十二款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該法第 20 條各款並未列入;④的贈與人為祖父母,不合該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七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3. C②固然正確,①老師支付學生之醫藥費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四款「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的扶養義務人要件;④的贈與人身分同樣不合第七款。
  4. D②⑤正確,但④的贈與人為祖父母,仍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七款所限的父母,本組不成立。

記憶點

婚嫁一百萬元只認父母贈與,醫藥費只認扶養義務人;道路土地那一款寫在遺產稅那邊,不在贈與稅這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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