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單選
下列何項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①公共設施保留地 ②農業用地 ③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④勞工之保險金額 ⑤出價取得之專利權
- A②⑤
- B③④
- C①②③
- D①③④
正解 B — ③④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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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列舉款次,以及它和第 17 條「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分工。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十二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條第九款則明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③與④分別命中這兩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②農業用地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扣除額,走的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⑤出價取得之專利權不合同法第 16 條第五款所限的「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B③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十二款、④為同條第九款,兩者都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款次裡,正確。
- C③固然命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十二款,但①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見於同條各款,②如前所述屬扣除額項目,本組不成立。
- D③④都對,①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的列舉之內,本組不成立。
記憶點
道路土地與保險金在同法第 16 條「不計入」,農業用地在同法第 17 條「扣除」;專利權只認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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