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有關遺產稅繳納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以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者,其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從高認定,以死亡日之時價計算抵繳稅額
  2. B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2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2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 1 個月為限
  3. C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4. D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6 個月

正解 C —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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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所定繳納期限、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三組門檻數字。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四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C 項與該項本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四項後段,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並非從高按死亡日時價認定。
  2.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所定為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本項的 20 萬元、12 期與 1 個月三個數字均與該項不合。
  3. C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四項本文所定門檻與標的範圍完全相符,為正確敘述。
  4. D《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本項的 6 個月與延期 6 個月均非該項所定。

記憶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記三個數字:繳納 2 個月、分期 18 期、門檻 30 萬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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