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下列何種情形須課徵贈與稅?①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 ②提出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的二親等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 ③法人贈與給另一法人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1. A①②③④
  2. B①③④
  3. C①④
  4. D僅④

正解 C — ①④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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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以贈與論」各款要件,以及贈與稅課徵主體的範圍。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同法第 5 條第二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①與④分別落入此二款而須課徵贈與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①②③④:②已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正落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六款但書,不以贈與論。
  2. B①③④:③法人贈與另一法人不在課徵之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所定課徵對象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境內外財產所為之贈與,及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與非國民就其境內財產所為之贈與,指向自然人。
  3. C①④: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以贈與論,④依同法第 5 條第二款就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二者均須課徵贈與稅,為正確組合。
  4. D僅④:漏列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已將請求權時效內之無償免除債務明列為以贈與論之情形,並非不課。

記憶點

二親等買賣有價款證明就脫身,時效內免除債務照樣以贈與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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