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單選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列何者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 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B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C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D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
正解 D — 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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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採列舉,未列舉者即應計入贈與總額。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列舉七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其中與父母贈與子女有關者,僅第七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選項所述贈與既非於子女婚嫁時為之,金額亦超過該款所定一百萬元,並不落在該條任何一款,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列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四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B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列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六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C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列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二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D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不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任一款之列,應計入贈與總額,正確。
記憶點
不計入贈與總額只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那七款,父母平時贈與子女的財物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