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下列有關遺產及贈與稅報繳之敘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者錯誤?

  1. A遺產稅之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2. B贈與稅之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3. C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贈與其配偶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
  4. D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得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

正解 C — 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贈與其配偶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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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申報期限、死亡前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的年限,以及分期繳納要件。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條文所定期間為「二年內」,選項(C)寫成死亡前三年,與該條所定年限不符;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敘述正確。
  2. B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第一項,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敘述正確。
  3. C併入遺產總額的期間為死亡前二年內而非三年,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不符,即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
  4. D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敘述正確。

記憶點

遺產稅六個月、贈與稅三十日、死亡前二年贈與併計、三十萬元以上分十八期。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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