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 A領有演出執照的街頭藝人之表演酬勞
- B領有記帳士證書但受僱於記帳士事務所而取得之勞務報酬
- C作家取得之稿費
- D保險經紀人取得之佣金收入
正解 B — 領有記帳士證書但受僱於記帳士事務所而取得之勞務報酬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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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分界線,在於自力營生或受人僱用,而不在於持有何種證書。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選項 B 之人雖領有記帳士證書,但係受僱於記帳士事務所提供勞務,取得的是職務上的報酬,屬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而非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所得稅法》第 14 條已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修正,各類所得之範圍與計算應依修正後條文認定。
逐項排除
- A屬執行業務所得。街頭藝人以技藝自力營生,為《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所稱表演人。
- B不屬執行業務所得,為本題答案。受僱提供勞務者領的是薪資,證書不改變所得類別。
- C屬執行業務所得。作家為《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所稱著作人,稿費為其業務收入。
- D屬執行業務所得。保險經紀人即《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明列之經紀人,佣金為其業務收入。
記憶點
自己執業算執行業務,受人僱用就是薪資。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4 條(108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