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單選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 A①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①②④
- D①④
正解 D — ①④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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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與第 17 條「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位置差異,兩者不可互換。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一款,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法第 16 條第十二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①與④分別落在這兩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把②③一併納入,但兩項都不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十三款之列。
- B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不合同法第 16 條第三款,該款限於捐贈與「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死亡後始成立者不在其內。
- C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依同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六款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價值之全數,屬扣除額,非不計入遺產總額。
- D①捐贈臺北市政府屬同法第 16 條第一款之各級政府,④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屬同條第十二款,兩者都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者。
記憶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管不計入遺產總額、第 17 條管扣除額,農地與既成道路正好一邊一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