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一年內經查獲幾次,應停止其營業?為停止營業處分時,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1. A2 次;2 個月
  2. B3 次;3 個月
  3. C3 次;6 個月
  4. D4 次;6 個月

正解 C — 3 次;6 個月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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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漏開統一發票之停業處分——一年內查獲三次即停止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停業期限最長六個月(同法第 53 條)。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一項,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同條第二項規定,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而同法第 53 條第一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三次、六個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2 次、2 個月均與規定不符——停業門檻是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停業期限上限為六個月。
  2. B次數 3 正確,但停業期限上限誤為三個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3 條第一項明定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 C3 次、6 個月,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二項及第 53 條第一項相符,正確。
  4. D停業期限 6 個月正確,但次數誤為 4 次——法定門檻為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

記憶點

漏開發票一年抓到三次就停業,停業一次最長六個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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