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之大宸公司,107 年以 1,200 萬元出售其於 105 年以 1,1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6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20 萬元,交易仲介費 50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 A以零計入
  2. B虧損 10 萬元
  3. C虧損 20 萬元
  4. D虧損 30 萬元

正解 A — 以零計入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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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其交易所得如何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課稅;該條第一項明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本題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負數,應以零計算,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以零計入,正是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的結果,正確。
  2. B虧損 10 萬元,把負餘額直接計入所得額,漏掉「以零計算」。
  3. C虧損 20 萬元,把土地增值稅新臺幣 200,000 元列為費用,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但書不合。
  4. D虧損 30 萬元,既誤列土地增值稅為費用,又保留負餘額。

演算步驟

  1. 交易所得額=收入-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2. 代入:新臺幣 12,000,000 元-新臺幣 11,000,000 元-新臺幣 500,000 元=新臺幣 500,000 元。
  3. 再代入:新臺幣 500,000 元-新臺幣 600,000 元=負新臺幣 100,000 元,以零計算,計入所得額=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先扣成本費用但不扣土地增值稅,再扣土地漲價總數額,扣成負數歸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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