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之大宸公司,107 年以 1,200 萬元出售其於 105 年以 1,1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6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20 萬元,交易仲介費 50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 A以零計入
  2. B虧損 10 萬元
  3. C虧損 20 萬元
  4. D虧損 30 萬元

正解 A — 以零計入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後取得之房地,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時如何計入。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第 24 條之 5 課稅;同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明定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故選 A。(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上開兩條均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現行第 24 條之 5 改為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稅後合併報繳。)

逐項排除

  1. A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時,依法以零計算,本項正確。
  2. B虧損 10 萬元是減除後的餘額本身,惟條文明定負數以零計算,不得計入。
  3. C虧損 20 萬元係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但書不合。
  4. D虧損 30 萬元係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外又列報土地增值稅,同樣牴觸該條第二項但書。

演算步驟

  1. 交易所得額=12,000,000元-11,000,000元-仲介費500,000元=500,000元(土地增值稅200,000元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 減土地漲價總數額=500,000元-600,000元=-100,000元;
  3. 負數以零計算,計入=0元。

記憶點

土地漲價總數額只能把所得吃到零,吃不出虧損。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24-5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40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