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依現行營業稅法,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 A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 B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 C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 D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正解 D — 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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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視為銷售貨物的法定類型,以及執行業務者專業性勞務被排除於銷售勞務之外。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二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書明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既然連銷售勞務都不成立,自無同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或第四項準用規定之適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三款,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 B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四款,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同項第五款並將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一併納入。
- C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二款,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 D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經《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二項但書明文排除於銷售勞務之外,不屬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為本題所問之不視為銷售者。
記憶點
視為銷售看第三項五款:自用或無償移轉、解散餘存與抵債分配、代購、委託代銷、銷售代銷貨物。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