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試問下列何種稅籍登記之事項變更,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①增加資本額 ②減少資本額 ③營業種類變更 ④營業人名稱變更 ⑤負責人變更
- A僅③
- B③④⑤
- C①②③⑤
- D①③
正解 D — ①③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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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但書所列、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前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的事由。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題列①增加資本額與③營業種類變更均在但書之內,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②減少資本額、④營業人名稱變更、⑤負責人變更均不在但書所列四種事由,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僅③ 遺漏同樣列於同法第 30 條第二項但書之①增加資本額。
- B③④⑤ 之中,④營業人名稱變更與⑤負責人變更並不在但書所列四種事由之內。
- C①②③⑤ 多列②減少資本額與⑤負責人變更,二者仍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得申請變更。
- D①③ 恰為但書四種事由中出現於本題的增加資本與營業種類變更。
記憶點
但書只有合併、增資、營業地址、營業種類四項;減資與換名換人都要先清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