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
- A股本之減項
- B資本公積之減項
- C費用
- D利息收入之減項
正解 C — 費用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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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但書對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如何認列的規定。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該但書把具負債性質特別股的股利自盈餘分配中抽離,改以費用認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股本之減項用於表達股本的抵減,《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但書並未作此規定,也非該條本文所處理的事項。
- B資本公積之減項亦非《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但書所定的認列方式,把股利沖抵資本公積與條文文字不合。
- C費用即《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但書明定「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的結論,與條文相符。
- D利息收入之減項方向相反,股利是經濟效益的流出而非收入的減少,《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但書亦無此規定。
記憶點
特別股一旦具負債性質,股利就跟著負債走、認列為費用,而非盈餘分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