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購入之商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應如何衡量入帳?
- A以公允價值為取得成本
- B以淨變現價值為取得成本
- C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 D不應入帳
正解 C — 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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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一項對購入之商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其取得成本的衡量規定。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一項規定「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題目所舉的商譽與商標權均在該項列舉之內,取得成本即為實際成本,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公允價值是《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受贈資產所定的衡量基礎,並非同法第 50 條第一項對購入無形資產的規定。
- B淨變現價值出現在《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第二項的存貨孰低衡量,與購入無形資產的取得成本無涉。
- C實際成本即《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一項明定的取得成本,與條文相符。
- D購入之無形資產依《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一項應以實際成本入帳;同法同條第二項另就自行發展取得者規定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並非一概不入帳。
記憶點
無形資產「買來記實際成本、自行發展記登記或創作完成時成本、之後的研發支出列當期費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