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財政部所發布之新解釋函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之效力適用情形為何?
- A立即完全適用
- B不可適用
- C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
- D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
正解 D —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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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能否往前適用,分界在於該函令是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一項,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追溯適用之要件即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一項本文僅使函令對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並非一律立即完全適用於所有案件。
- B錯誤。同法第 1 條之 1 第一項但書已明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並非一概不可適用。
- C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二項,變更見解而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函令,自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該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之。
- D正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即本題所稱之追溯適用。
記憶點
有利往前、不利向後:有利函令回頭適用於未確定案件,不利函令只能向將來生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