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應納稅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1. A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2. B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3. C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4. D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其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正解 C —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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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繳納期限、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規定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四項,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選項(C)寫成「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一項:應於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2. B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確有困難者,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
  3. C錯誤(本題答案)。可抵繳者以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條文無「境內、外」之寫法。
  4. D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四項後段:抵繳日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為低者,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演算步驟

  1. 抵繳限額=應納稅額×(該項財產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2. 例:應納稅額新臺幣 60 萬元,抵繳標的時價較死亡日為低、價值 200 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600 萬元;
  3. 上限=60 萬元×(200 萬元÷600 萬元)=20 萬元。

記憶點

二個月繳清、三十萬以上可分十八期、抵繳限境內標的——「境內、外」是陷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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