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遺產稅免稅額與扣除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200 萬元
  2. B被繼承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200 萬元
  3. C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可以扣除,但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4. D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可以扣除,但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正解 B — 被繼承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200 萬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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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稅免稅額與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差別,出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與第 17 條。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第二項,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同樣得減除一千二百萬元,(B) 說不得減除與條文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第一項相符,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
  2. B免稅額對非中華民國國民比照辦理,受限制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的扣除額。
  3. C喪葬費用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扣除額,依同條第二項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4. D未償之債務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扣除額,同受該條第二項境內發生之限制;該條已於 110 年 1 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的年齡用語已改為未成年。

演算步驟

  1. 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2. 設遺產總額新臺幣 30,000,000 元、免稅額新臺幣 12,000,000 元、扣除額新臺幣 5,000,000 元,則遺產淨額 = 30,000,000 元 − 12,000,000 元 − 5,000,000 元 = 新臺幣 13,000,000 元。

記憶點

免稅額人人比照,扣除額才分境內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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