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單選
依現行規定,若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財產抵繳遺產稅條件:
- A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B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 C繼承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D繼承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正解 B —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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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時,應取得之同意門檻,規定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選項(B)即為前開條文所定之第一種門檻,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非條文門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採「人數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雙重要件,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單一要件;且「二分之一以上」含恰好二分之一,與「過半數」並非同義。
- B正確。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七項前段「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之文字相符。
- C錯誤。「繼承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只計人數、未計應繼分,欠缺條文要求的應繼分要件,且門檻寫法與「過半數」不同。
- D錯誤。條文的另一條途徑是「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計算基礎是應繼分而非繼承人人數;「繼承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公同共有遺產抵繳:人數過半+應繼分過半,或應繼分逾三分之二,二擇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