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吉米為美國公民,因深愛臺灣在臺居住滿 10 年,但未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若吉米想要將財產贈與給其子女與朋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吉米為外國人,所以其贈與財產不需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2. B吉米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所以吉米贈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財產,皆須申報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3. C吉米只須就其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申報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4. D吉米只須就其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申報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正解 C — 吉米只須就其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申報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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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中華民國國民為贈與人時,我國贈與稅之課徵範圍——屬人與屬地原則之分界,規定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一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課徵贈與稅;同條第二項規定,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亦應依本法課徵贈與稅。吉米為美國公民、未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屬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外財產全面課徵贈與稅者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吉米縱在臺居住滿十年,仍僅就其贈與之境內財產申報繳納我國贈與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二項仍應課徵贈與稅,並非外國人即一律免納。
  2. B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三項固然規定,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居留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屬經常居住境內;但全面課稅之前提(同法第 3 條第一項)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吉米欠缺國籍要件,毋須就境外財產申報。
  3. C正確。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贈與之中華民國境內財產,申報繳納我國贈與稅。
  4. D錯誤。與條文恰好相反:課徵範圍是境內財產,境外財產不在其內。

記憶點

全球課稅要同時滿足「中華民國國民」加「經常居住境內」兩要件;非國民永遠只課境內財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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