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下列那些企業之會計人員任免,須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的一定程序? ①政府持股超過 50%公司之主辦會計 ②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主辦會計 ③政府未持股公司之主辦會計 ④政府持股不超過 50%公司之主辦會計 ⑤政府未持股公司之經辦會計 ⑥政府持股不超過 50%公司之經辦會計 ⑦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經辦會計

  1. A①②③④⑤⑥⑦
  2. B③④
  3. C①③④⑤⑥
  4. D①③④⑤

正解 B — ③④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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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法定任免程序的適用範圍——限於公司組織之商業,且限於主辦會計人員。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要件有二:組織形態須為公司,人員須為主辦會計。獨資商號不是公司組織,經辦會計不是主辦會計,兩者均被排除;政府持股超過半數者則屬公營事業,依同法第 1 條第二項,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會計人員任免另依該等法律辦理。符合者僅③政府未持股公司之主辦會計與④政府持股不超過 50% 公司之主辦會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七項全收,把獨資商號與經辦會計一併納入,與《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限於公司組織主辦會計的文義不符。
  2. B僅取③④兩項公司組織之主辦會計,與《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的兩項要件完全相符,為正確組合。
  3. C除③④外含①,並含⑤⑥兩項經辦會計,經辦會計之任免不在《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的規範範圍內。
  4. D除③④外含①與⑤,同樣把公營事業與經辦會計誤列入該項程序。

記憶點

只管公司、只管主辦,獨資與經辦都不在這一項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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