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逢稅公司 106 年 12 月 31 日帳上有分期付款銷貨之分期應收帳款餘額 4,000,000 元,未實現利息收入餘額 565,980 元,有關該分期應收帳款,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1. A分期應收帳款餘額 4,000,000 元,可估列備抵呆帳
  2. B分期應收帳款屬流動資產
  3. C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分期應收帳款之減項
  4. D分期應收帳款餘額減除未實現利息收入餘額後淨額 3,434,020 元,可估列備抵呆帳

正解 A — 分期應收帳款餘額 4,000,000 元,可估列備抵呆帳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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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期付款銷貨之分期應收帳款,其未實現利息收入的表達方式,以及備抵呆帳應以何者為估列基礎。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同款第(七)目則要求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未實現利息收入尚未賺得,不屬現時債權金額,估列基礎應為新臺幣 4,000,000 元扣除新臺幣 565,980 元後之淨額新臺幣 3,434,020 元。A 以總額估列與此不符,屬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備抵呆帳不以含未實現利息收入的總額為基礎。
  2. B敘述正確。依同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於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之營業債權屬流動資產;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2 年 1 月修正。
  3. C敘述正確,即第(三)目的明文。
  4. D敘述正確。淨額估列與《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應收款項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餘額衡量的精神一致。

記憶點

先扣未實現利息收入,再對淨額估備抵呆帳。

本題涉及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112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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