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逢稅公司 106 年 12 月 31 日帳上有分期付款銷貨之分期應收帳款餘額 4,000,000 元,未實現利息收入餘額 565,980 元,有關該分期應收帳款,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分期應收帳款餘額 4,000,000 元,可估列備抵呆帳
- B分期應收帳款屬流動資產
- C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分期應收帳款之減項
- D分期應收帳款餘額減除未實現利息收入餘額後淨額 3,434,020 元,可估列備抵呆帳
正解 A — 分期應收帳款餘額 4,000,000 元,可估列備抵呆帳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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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期應收帳款與未實現利息收入的表達方式,以及備抵呆帳的估列基礎為何。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並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第一項亦規定,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未實現利息收入尚未賺得,本非可收回的債權,估列備抵呆帳的基礎應為扣除後的淨額新臺幣 3,434,020 元,以總額新臺幣 4,000,000 元估列並不正確,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以未扣除未實現利息收入的總額新臺幣 4,000,000 元為估列基礎,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淨額表達不符,敘述錯誤。
- B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流動資產包括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之資產,因營業而發生的分期應收帳款屬之,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預期收回金額,敘述正確。
- C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未實現利息收入為應收帳款減項相符,敘述正確。
- D淨額新臺幣 3,434,020 元才是真正有權收取的債權金額,以之估列備抵呆帳與《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第一項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先扣掉未實現利息,剩下的淨額才是提列備抵呆帳的底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