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記帳士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移送法辦者,應付懲戒
  2. B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3. C記帳士受申誡處分 3 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4. D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正解 A — 記帳士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移送法辦者,應付懲戒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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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應付懲戒事由的成立時點,以及懲戒處分的種類與自動加重規定。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一款所定的懲戒事由是「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成立時點在判刑確定,而不是移送法辦;同條第三款的「經移送法辦」則專屬於「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這一款。選項把第一款的時點下修到移送法辦,等於將兩款的要件混在一起,與條文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依《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一款,須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始應付懲戒,停留在移送法辦階段尚未該當,敘述錯誤。
  2. B與《記帳士法》第 29 條第一項「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相符,敘述正確。
  3. C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二項前段「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相符,敘述正確。
  4. D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二項後段「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自己犯罪要判刑確定才懲戒,幫別人逃漏稅一被移送就算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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