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彰化公司與陳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其向國稅局報繳本期營業稅,因陳記帳士的疏忽漏報一筆巨額銷售額,導致彰化公司遭國稅局處以高額漏稅罰鍰,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國稅局罰鍰對象為彰化公司 ②國稅局罰鍰對象為陳記帳士 ③陳記帳士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④陳記帳士應負賠償責任 ⑤陳記帳士此項行為屬應付懲戒事項

  1. A①④⑤
  2. B①③⑤
  3. C②④
  4. D①③

正解 A — ①④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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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託記帳士報稅疏失時,公法上罰鍰的受處分人、記帳士對委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是否構成應付懲戒事由。

正解理由

營業稅的申報與繳納義務屬於營業人本身,記帳士依《記帳士法》第 14 條第一項受任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只是代為履行程序,公法上的納稅義務與漏稅處罰的受處分人仍是彰化公司,故①正確而②錯誤。《記帳士法》第 18 條規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漏報巨額銷售額即屬疏忽,故④正確而③錯誤。同一疏失並違反《記帳士法》第 17 條第六款所禁止之「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落入《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六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而應付懲戒,故⑤正確。三者合為①④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①④⑤ 三項分別與納稅義務人之認定、《記帳士法》第 18 條及《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六款相符,為正確組合。
  2. B含③「可以不負賠償責任」,與《記帳士法》第 18 條的疏忽賠償責任直接牴觸。
  3. C以②主張罰鍰對象是記帳士,錯置了公法上的義務人;且遺漏⑤的懲戒事由。
  4. D同樣含③的免責敘述,並漏列④的賠償責任與⑤的懲戒事由。

記憶點

罰鍰找納稅義務人,賠償找記帳士,懲戒也少不了記帳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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