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在高雄市登錄執業之記帳士陳小姐欲將其記帳士事務所遷移至臺北市,有關辦理變更登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應於遷移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變更
  2. B應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變更
  3. C應檢附臺北市政府之同意函
  4. D應經高雄市記帳士公會核准後方可辦理搬遷

正解 B — 應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變更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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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原登錄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多久之內、向哪一個機關辦理。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2 條,「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是同法第 11 條第四款所定記帳士名簿的記載事項,事務所自高雄市遷至臺北市即屬原登錄事項變更,申報對象是當初受理其登錄的機關,也就是其在高雄市辦理登錄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期限寫錯。《記帳士法》第 12 條所定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是自遷移之日起 15 日內。
  2. B《記帳士法》第 12 條寫的是「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陳小姐既在高雄市登錄執業,仍回原受理登錄的機關備查,不因遷往臺北市而改向遷入地機關辦理,為正解。
  3. C《記帳士法》第 12 條所課的義務是向原登錄機關申報備查,並未以取得遷入地地方政府的同意函作為要件。
  4. D依《記帳士法》第 19 條,公會就具有會員資格者不得拒絕其加入,其權限並不及於核准會員遷移事務所;事務所之設立依同法第 10 條以執行業務區域為準,變更則回到同法第 12 條的申報備查程序。

記憶點

登錄事項一有變動,三十日內回原登錄機關備查,既不是找遷入地的機關,也不是找公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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