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記帳士公會依章程所載,置理事 15 人。請問下期改選理事時,現任理事中最多有幾人可連任?
- A5人
- B7人
- C8人
- D沒有限制
正解 B — 7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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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的任期,以及連選連任人數的法定上限應如何換算。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23 條,「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該條中段限制的是「連任者的人數」占理事名額的比例,而不是限制個別理事可以連任幾屆。本題公會章程所載理事名額為 15 人,二分之一為 7.5 人,條文用語是「不得超過」,故連任人數必須小於或等於 7.5 人;理事以自然人計,取不超過 7.5 的最大整數,即最多 7 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5 人雖然沒有牴觸上限,但《記帳士法》第 23 條所定的比例是二分之一而非三分之一,5 人並不是依該條算得出來的最大連任人數。
- B15 人的二分之一為 7.5 人,連任人數不得超過此數,最多即 7 人,與《記帳士法》第 23 條的文字相符,為正解。
- C8 人已經大於 7.5 人,直接牴觸《記帳士法》第 23 條「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限制。
- D《記帳士法》第 23 條就連選連任者定有明文的比例上限,理事長之連任並另受「以一次為限」拘束,並非全無限制。
記憶點
理監事任期四年,連任人數不得超過名額的一半,理事長連任只准一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