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今年 25 歲的甲於大學畢業後,並未取得記帳士資格,也未依其他法律取得執行報稅業務資格,即擅自執行委任報稅及稅務諮詢等業務,請問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規定,應給予何種處罰?
- A初犯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B初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C初犯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 D初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正解 B — 初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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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取得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時,主管機關所為處罰的種類與額度。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甲承辦的委任報稅屬《記帳士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稅捐稽徵案件申報,稅務諮詢屬同項第三款,且未依其他法律取得執行報稅業務資格,初次違犯即依前開規定裁處行政罰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處罰種類為罰鍰固然正確,但額度寫成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與《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的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符。
- B處罰種類與金額區間都與《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的文字一致。
- C額度既非條文所定,罰金又屬刑罰,與主管機關裁處的行政罰鍰不同。
- D金額區間雖與條文相同,但《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三項的罰金以「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為前提,初犯情形不適用。
記憶點
初犯是罰鍰三萬到十五萬,累犯三次以上才進到刑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